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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訂定「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

 1.本部為提升政府綠建築政策之施政目標,鼓勵取得綠建築標章者於首次有效期限5年屆滿後申請延續認可,業於本(109)年4月22日以台內建研字第1090850405號令修正發布「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5點、第8點及第10點規定在案,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
2.本所業依前開作業要點第10點修正規定,訂定旨揭「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以達簡政便民之施政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