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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耐火級石膏板耐火性能試驗特定要求

「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

第九·三點

附錄七 特殊耐火級石膏板耐火性能試驗特定要求
1.適用範圍
本附錄適用於特殊耐火級石膏板耐火性能試驗特定要求。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因本附錄所引用,成為本標準之一部分。下列引用標準適用最新版。
CNS 4458 石膏板
CNS 12514-1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1 部:一般要求事項。
CNS 12514-8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8 部:非承重垂直區劃構件特定要求。
ASTM C 1396/C 1396M – 06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Gypsum Board。
3.試體準備
3.1 一般
依CNS 12514-8 及下列規定組構。
3.2 耐火性60 分鐘,應以符合CNS 4458 之石膏板,厚度為15mm 以上(5/8 in或15.9 mm),寬度為1220 mm(或48 in),應用於深92 mm ×寬35 mm ×厚0.8 mm 之非承重牆壁輕鋼架之間柱(或深3又5/8 in 與符合ASTM C645)二面之單層覆蓋板。間柱中心間距為610 mm,應使用釘長25 mm(或1 in)螺釘,間距203 mm(或8 in)固定於石膏板邊緣,間距305 mm(或12 in)固定於石膏板中央間柱。石膏板接合處應平行並且固定於間柱上,並與間柱相對之板材位置交錯。
4. 試驗法及試驗結果表示
4.1 應符合CNS 12514-8 之規定,或符合ASTM C1396 (第4.4.節或附錄X1)規定及依ASTM E119 進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