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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9年8月18日經標三字第10900057700號函

  • 發佈時間:109-08-19

主旨:有關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檢測紀錄及相關技術文件保存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及機械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第8點規定辦理。

二、貴實驗室執行旨揭試驗,無論試驗結果符合與否,其檢測紀錄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且該等檢測紀錄應至少保存8年,以供備查。

三、上開檢測紀錄及相關技術文件應包含下列資訊。 申請者所提供之試體構造圖說與材料說明、門組主副構成材及五金配件等出廠證明或型錄、支撐構造之施工方法、注意事項及相關附帶條件。 試體查證紀錄。 原始檢測數據(RAW DATA,含試驗過程觀察紀錄)。 試驗相關照片與影像檔。

四、原始檢測紀錄應以不易塗改之方式記錄,檢測紀錄如有修改應經適當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