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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相關輸配電設備建築物設置防火閘門疑義1案

  • 發佈時間:106-05-10
內政部106.5.5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701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協會106年4月20日消師士協順字第1060420號函。

二、按「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業已明文。

三、又按本部104年11月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5136號函釋:「...又經濟部業於104年9月9日公告空調系統防火閘門耐火試驗法,爰建築物使用防火閘門者,應依國家標準試驗法試驗,並經評定後取得本部認可通知書始得使用於建築物。至其實施日期,為考量本部辦理指定試驗機構及辦理試驗所需之配合措施及時程,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所詢配電設備建築物其通風系統貫穿防火區劃處,請依上開規定及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