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為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有關得否採用常時關閉式之防火設備疑義1案

  • 發佈時間:106-05-17
內政部106.5.12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7131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6年4月26日中市都管字第1060064950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1項、第203條第1項及第242條規定有關昇降機道裝設具遮煙性之防火設備,依本部104年8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2808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二「圖一、單一型防火設備」之「a.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者,應為常時開放式,並應符合同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二(三)「應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但應以人員能即時安全疏散為原則,且經開啟後應能自動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