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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建建築物設置無障礙昇降機等待空間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昇降機豎道區劃遮煙門迴轉半徑重疊1案

  • 發佈時間:106-06-29
內政部106.6.27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9391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5月2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3838400號函。

二、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4章昇降設備404 昇降機出入平台﹙停靠處﹚404.1 輪椅迴轉空間規定:「昇降機出入口之樓地板應無高差,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並留設不得小於直徑 1.5 公尺之淨空間。 」又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說明四規定:「各樓層進入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其開向樓梯平臺門扇之迴轉半徑不得與安全或特別安全梯內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為利行動不便者使用,昇降機出入口所留設不得小於直徑 1.5 公尺之淨空間應不得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203條及第242條規定之昇降機豎道區劃之防火或遮煙門迴轉半徑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