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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法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類型,其建築物類組認定1案

  • 發佈時間:107-01-08

內政部107.1.3台內營字第10608204402號書函

說明:

一、依據貴署106年9月14日社家老字第1060800985號函(附件1)、吳玉琴委員106年10月23日新(新設)、舊(既有)長照機構日照、小規模多機能、團體家屋、全日型機構等,消防法規類型歸屬及各種適用(改善)障礙座談會(附件2)續辦。

二、貴署來函說明,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提供方式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其中社區式長照服務含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服務,現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中,未能涵蓋所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本案以106年11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1061121369號函請6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提供意見,經彙整後,對此類組歸屬無意見。

三、另查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一、日間照顧:指提供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社區式長照機構,接受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及其他多元服務。......四、團體家屋:指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之失智症者家庭化及個別化之服務。五、小規模多機能:指配合長照服務對象之需求,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或到宅提供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家事服務及其他多元之服務。......」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第2款:「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需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第2條第3款「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相似;另查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1條及第12條,分別與老人福利法第18條及第19條服務項目相似。

四、綜上,基於貴署為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長照2.0),建構完整長照服務制度及體系,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法,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與多元供給量能,整合長照機構及充實長照人力資源。將依老人福利法設立相關老人福利機構,整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服務對象、面積及設立,與老人福利機構相似,故類組歸屬如下: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使用類組歸屬F-1組。

(二)依長照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或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

(三)依長照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之長照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2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