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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實驗中心高壓電系統紅外線檢驗

一、 依據「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9條之規定,用電場所每6個月至少檢驗一次,並將檢驗結果分送原登記地方主管機關及所在地電業營業處所備查。
二、 本次紅外線檢驗係委請簽訂保養維護契約廠商高安電檢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0月15日完成紅外線檢驗,目前所有設備皆正常供電並無異狀。
三、 相關紅外線檢驗報告已函知保養廠商,依合約規定送臺灣電力公司及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