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國家標準之制(修)定及廢止,涉及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指定試驗項目之試驗方法變動者,請依內政部104年11月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5518號函辦理

國家標準變更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處理措施

 

一、國家標準制(修)定或廢止公告日起算1年(簡稱緩衝期)內,得適用舊版國家標準。但有特殊原因,內政部得酌予展延。

二、內政部指定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機構,於緩衝期內得依原執行計畫書辦理評定,並於緩衝期屆滿前檢送因應新、舊版國家標準有關專責人員、評定人員與評定作業流程差異分析及執行計畫書修正對照表,申請內政部同意辦理新版國家標準評定。

三、內政部指定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於緩衝期內得依原執行計畫書辦理指定之試驗項目,並於緩衝期屆滿前檢送因應新、舊版國家標準有關調整試驗設備、專責人力配置、試驗作業流程等之差異分析、執行計畫書修正對照表及指定試驗項目之TAF新認證證書,申請內政部同意辦理新版國家標準試驗。

四、申請認可案件於緩衝期內向內政部指定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提出申請且經該機構受理者,得依舊版國家標準辦理試驗、評定及認可;申請延續原認可內容案件於緩衝期內向內政部指定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機構提出申請且經該機構受理者,得依舊版國家標準辦理認可延續。

五、依舊版國家標準認可之案件於緩衝期屆滿後,其申請延續原認可者,應檢具內政部指定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依新、舊版國家標準,出具原認可案件試驗報告得延續之評估說明,作為評定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