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CNS 14705-1「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第1部:圓錐量熱儀法」試驗法說明如下:
在50kW/㎡加熱條件下,耐燃1級加熱20分鐘、耐燃2級加熱10分鐘、耐燃3級加熱5分鐘,均符合下列1~3項之規定時視為合格:
- 總熱釋放量
(1)耐燃1級材料總熱釋放量為8MJ/㎡以下,或總熱釋放量為15MJ/㎡以下,且依CNS 14705-3之A.2計算所得b參數為-0.4以下。
(2)耐燃2級及3級材料總熱釋放量為8MJ/㎡以下。
- 最大熱釋放率無持續10秒以上超過200kW/㎡。
- 無防火上有害之貫穿至背面之龜裂及孔穴。
耐燃1級之複合材料,並須通過 CNS 6532或CNS 15694所規定之基材試驗,對3個試體所作之各個加熱試驗,試體插入後在試驗時間內之爐內溫度,以2個熱電偶中溫度較高且為810℃以下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