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技術服務作業流程
(一)申請:申請測試單位應填妥技術服務單或依專案協定方式向實驗中心提委託測試申請。
(二)審查:
1. 實驗中心接到技術服務單,應先交技術人員審查確認技術服務單申請測試項目、材料、數量及實驗方法。
2. 對於委託申請測試項目、材料、數量及實驗方法,應評估實驗中心達成委託要求之能力與資源,必要時得召集實驗中心相關人員共同研商。
3. 對於委託單位指定之測試項目、材料、數量及實驗方法與實驗標準有所差異時,應與委託單位確認,並說明標準實驗方法及可供選用達成委託要求之適當實驗方法。
4. 完成技術服務單審查後應將審查結果詳加紀錄、提出適當實驗方法、測試人員及估價後,呈交實驗中心主管或送所核定。
(三)報價:
1. 技術服務單申請項目與本所公佈實驗設施技術服務項目相符者逕行核價,經通知逾期未繳費者即退件不予受理。
2. 技術服務單申請項目非本所公佈實驗設施技術服務項目者,或其他特殊狀況則送所核價。
3. 實驗中心依申請測試項目與數量詳為估算所需測試費用。
4. 實驗中心估價後,開立委託試驗報價同意書,交委託人擬委託時簽章後寄回。
5. 委託人繳交委託測試費用後應將繳款證明傳送通知實驗中心辦理測試作業。
(四)技術文件審查:
技術服務單申請項目確定後實驗中心進行技術文件審查,技術文件審查不符者通知委託者一個月內補齊,逾期不補者即退件不予受理。
(五)測試:
1. 實驗中心接獲委託人完成繳款通知後,以技術服務聯繫單通知委託人送樣地點及時間。
2. 委託人應依實驗中心通知送樣日期送樣。
3. 由實驗中心指派技術人員接收試樣,及排定實驗期程。
(六)完成:
實驗中心完成實驗後依測試報告審核作業程序製發報告書。
